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第4點所稱「情況特殊」之情形
要旨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第4點所稱「情況特殊」之情形
內容
主旨:有關「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下稱本原則)第4點所稱「情況特殊」之情形,本會歸納整理如說明,請參考。說明:一、本原則第4點載明:「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為瞭解各機關依旨揭原則辦理之情形,本會篩選上級機關核准「情況特殊」之理由如下,請參考。惟上級機關就個案實際情形依本原則第4點核准者,尚不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採統包方式辦理者。(二)施工界面複雜,進場施作順序或工期協調困難者。(三)機關工程專業人力不足,或無工程專業人力以協調整合者。(四)分開辦理招標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評估合併辦理可提升廠商投標意願或有利決標者。(五)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或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辦理之緊急採購。二、為避免各機關遺漏依本原則辦理,本會已修改政府電子採購網招標公告之相關欄位內容,對於符合本原則第1點、第2點而仍採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者,提示機關是否另依本原則第3點、第4點辦理;未依本原則第3點、第4點辦理者,不允許傳輸招標公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第3科至第5科、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