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3條、第16條條文修正
要旨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3條、第16條條文修正
內容
主旨:「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3條、第16條條文,業經本會於101年3月1日以工程企字第1010006391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