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造執照申請與招標先後程序
要旨
建造執照申請與招標先後程序
內容
聯絡人:技術處 蔡倍任 (02)87897681主旨:有關貴部函詢「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自100年12月15日不再援用,採購單位擬於取得建照前先行招標,是否有其他法令規定可資援引參考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1年2月14日經授營字第10120353920號書函。二、有關旨揭手冊所載「機關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始得依據工程預算辦理工程招標」係源自「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之規定,惟前開要點業於91年4月9日停止適用,故旨述手冊不再援用。本會無其他法令規定對建造執照申請與工程招標先後程序有所規範。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法規會、技術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