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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請勿以ISO 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各機關請勿以ISO 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

內容

主旨:各機關請勿以ISO 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請 查照辦理。說明:一、 依據標準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並參照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驗證機構需獲得經濟部委託之「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認證委員會﹚之認可,其出具之驗證證書方符合標準法之規定。二、 經本會調查,各外國驗證機構在台分支機構或代理商,均尚未取得認證委員會之認可。三、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訂定投標資格限制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註:依本會101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000461290號函各機關,本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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