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派遣勞務採購契約之價金計算內涵及併計派遣勞工之服務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
要旨
派遣勞務採購契約之價金計算內涵及併計派遣勞工之服務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
內容
主旨:有關各機關辦理派遣勞務採購契約之價金計算內涵及併計派遣勞工在同一機關未中斷之服務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一案,請查照轉知。說明:一、依經濟部100年9月2日經人字第10003631160號及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同年月22日水規秘字第10003002161號等二函辦理。二、查行政院99年8月27日訂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派遣注意事項)第4點第5款之規定略以,各機關與新派遣事業單位另訂定要派契約時,新派遣事業單位如僱用原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並仍在該機關提供勞務時,應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併計其於該機關未中斷之服務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又其服務年資併計方式,經本局於100年1月21日函(說明併計服務年資係追溯自派遣勞工於同一機關提供勞務之第1日起算)及100年3月11日函(說明機關與不同派遣事業單位簽訂勞務採購契約,且上開單位均運用同一派遣勞工時,得依上開規定併計其未中斷之服務年資)等通函各機關補充說明在案,合先敘明。三、有關各機關得否於派遣勞務採購契約價金編列資遣費一節,經考量各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時,因機關尚非派遣勞工之雇主,並無資遣派遣勞工之可能,爰不宜將資遣費納入勞務採購契約價金應給付項目。四、另有關併計派遣勞工服務年資計算特別休假之代理人費用負擔一節,查工程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按:該會已於101年1月10日修正範本內容)第8條第18款,已將併計派遣勞工服務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之代理方式及成本負擔明確規範,並由機關考量業務需要,決定是否須由派遣事業單位指派人員代理,相關代理人之費用由派遣事業單位負擔,機關不另行支付價金。五、又有關得否併計派遣勞工前於同一機關擔任派遣以外之其他身分或契約性質(如自然人承攬等)之工作年資一節,查派遣注意事項第4點第5款之規定,係指派遣勞工於同一機關服務且未中斷之工作年資,始得併計特別休假日數,是以,如非屬派遣勞工,考量其權利義務、資格條件與契約性質均不相同,爰不宜併入派遣勞工之服務年資計算,請各機關仍依上開派遣注意事項及本局100年1月21日函、3月11日函等相關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室註:100年1月21日(局力字第0990069407號函)及100年3月11日(局力字第1000026074號函)通函如附件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