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各機關10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
要旨
檢送各機關10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
內容
主旨:檢送各機關10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100年3月1日工程企字第10000072790號函通知各機關,10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40%。三、經統計各機關10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計有外交部、財政部(不含所屬國營事業)、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僑務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苗栗縣議會等未達40%之目標,請檢討改進。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