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頒各種採購契約範本
要旨
修正本會訂頒各種採購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各種採購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刪除第1條第7款(項)內容:「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機關(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批之日),並溯及自機關(甲方)決標之日起生效。」(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二、上開修正係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三、上開契約範本電子檔,除「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 )\法令規章\災後復建工程相關規定,其餘公開於本會網站\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