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88年5月15日(88)工程企字第8805761號函(契約生效日之認定)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修正本會88年5月15日(88)工程企字第8805761號函(契約生效日之認定)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88年5月15日(88)工程企字第8805761號函內容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旨揭函說明二之(二)所載:「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前揭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可考慮以決標日為生效日。」自即日起修正為:「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即刪除「前揭」及「可考慮」之文字。 二、上開修正係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三、旨揭函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修正本會88年5月15日(8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