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之執行疑義
要旨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所稱有關單位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府行採字第09101591810號函。二、旨揭條文所示「有關單位」之定義,係指設有職司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之股、課、科、室、隊、組、處等之情形;指單位名稱,而非所掌事項。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貴府如有該有關單位,而仍由首長或授權人員指定行政室視導執行監辦工作者,不符合上開規定。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註】:「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經本會99年11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0號及行政院主計處會字第0990006918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3號通函各機關,其中第3條後段「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業已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