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達公告金額之簡化評選作業
要旨
未達公告金額之簡化評選作業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八地測資字第一三二一○號函。二、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者,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惟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須適用上開準則之規定。三、 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委託地籍圖數位化建檔招標作業,得依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採選擇性招標。其有統一辦理資格審查之需要者,得依本法第四十條委託 貴局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其後續作業程序,詳如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來函說明二所詢辦理方式及程序,未完全考量本法前揭規定,不宜採行。正本: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依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二條第一款」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