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指定臺灣銀行辦理集中採購項目共同供應契約,其作業服務費費率逾1%之採購項目,即日起取消指定。
要旨
本會指定臺灣銀行辦理集中採購項目共同供應契約,其作業服務費費率逾1%之採購項目,即日起取消指定。
內容
主旨:有關本會指定貴公司辦理集中採購項目共同供應契約,貴公司作業服務費費率逾1%之採購項目,即日起取消指定,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98年1月9日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本會得視需要隨時調整旨揭指定集中採購項目。二、有關旨揭契約約定作業服務費費率,本會一再函請貴公司調降,且不得超過1%,惟查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旨揭集中採購項目共同供應契約,貴公司仍有未將費率調降至1%以下之情形,爰本會就其中作業服務費費率逾1%之集中採購項目,取消指定。經本會取消指定之集中採購項目,如有二個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者,仍得由各該機關依上開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由其中一機關訂約,或第2款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等機關指定機關訂約。本會相關函文如下:(一)本會97年5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700177660號函說明二(一):「調降全部品項之作業服務費費率,且調降後之費率不超過1%;已低於1%者,不得調高。」(二)本會97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700384060號函檢送97年9月4日「研討現行共同供應契約作業服務費及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相關事宜」會議紀錄,其會議結論2:「請臺灣銀行及中華電信持續檢討調降作業服務費及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之可行性,並研議該等費用不含於廠商報價中,由訂購機關定期另行支付之機制。」(三)本會97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391750號函略以:請儘速依本會97年9月4日「研討現行共同供應契約作業服務費及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相關事宜」會議結論2辦理,並於文到2週內,將研議結果函送本會。(四)本會97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1280號函略以:請依本會97年9月4日「研討現行共同供應契約作業服務費及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相關事宜」會議相關結論,儘速將研議結果函送本會。(五)本會97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482700號函說明二:「關於 貴行之作業服務費,仍請依本會97年5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700177660號函示,就前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及本會指定之全部品項調降費率,而非僅調降單一品項,且調降後之費率不得超過1%;已低於1%者,不得調高。貴行自即日起辦理由前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及本會指定之共同供應契約品項招標,請依上開調降後之費率計算作業服務費。」(六)本會98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055890號函說明三:「按上開採購案招標文件規定之作業服務費率分別為1.5%及1.2%,且該費用雖未含於廠商報價中,惟仍於決標後計入契約價格由廠商定期向貴採購部繳交,與上開本會97年12月9日函示,作業服務費率不得超過1%及作業服務費由訂購機關另行支付之處理方式不符,請即檢討改正。」(七)本會98年3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800093550號函說明二:「關於作業服務費之費率,請依本會97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482700號函說明2,就前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及本會指定之全部共同供應契約品項,自97年12月9日起招標之採購案,調降作業服務費費率,且調降後之費率不得超過1%;已低於1%者,不得調高。」三、貴公司辦理旨揭集中採購項目現正履約中之共同供應契約,其作業服務費費率未依本會前開函全面調降者,請洽訂約廠商變更作業服務費費率,並調降契約金額。例如目前保全(警衛勤務)、公務車輛及影印機之作業服務費費率均為1.5%;投影機及電腦週邊設備用品為1.2%。正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財政部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