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急症醫療大樓新建工程停工期間監造費用之支付,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貴院急症醫療大樓新建工程停工期間監造費用之支付,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院急症醫療大樓新建工程停工期間監造費用之支付,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八八)豐醫總字第四五O八號函。二、 工程停工期間監造費用之支付,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因本案係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得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第五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補充說明:本函釋說明二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2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