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為避免再有閒置公共設施發生,請 貴機關於補助、審查或執行計畫時,確實依說明辦理
要旨
重申為避免再有閒置公共設施發生,請 貴機關於補助、審查或執行計畫時,確實依說明辦理
內容
主旨:重申為避免再有閒置公共設施發生,請 貴機關於補助、審查或執行計畫時,確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會98年9月17日工程管字第09800415370號函、98年9月17日工程管字第09800415390號函暨97年10月 13日工程管字第09700420760號函辦理。二、為強化政府整體施政效能,各級政府應強化機關所提出公共設施計畫之審議機制,審慎評估公共建設之必要性及可行性後,依優先次序推動辦理,以避免再有閒置公共設施發生。三、經分析本會列管各機關之閒置公共設施案件之成因所彙整之注意事項如后,請各機關於補助、審查或執行計畫時確實參照辦理,以提高公共設施使用率,避免再有新增閒置案件:(一)對興辦計畫案件1、各機關於擬具公共設施興辦計畫及編列預算時,應於規劃階段即納入包含土地取得至營運維護階段等整體生命週期費用之估算,進行經費來源確認、分期開發、開發效益評估等,並於設計階段覈實估算及掌握工程經費到位期程。2、先期規劃(可行性研究)應務實完成用地評估,對基地內部條件(基地規模、地形地質、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容許開發強度等)及外部條件(區域城鄉發展、需求、聯外交通、配套公共設施等)核實評估,擇定適當基地建設。3、對於設計內容之掌握,於規劃階段、展開實質設計(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前即應確認設施需求內容,包含需求項目、規模、設計條件或規範及相關法令,進行符實之調查與預測,並據以執行實質設計。4、請各中央主管機關對各地方政府補助計畫除參考「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之內容辦理外,針對上述注意事項於補助計畫審查時,應嚴加審議其計畫內容及成本效益評估,以防範不當浪費。(二)對興建中案件1、各機關應積極排除施工中延宕原因(如變更設計、施工履約爭議、驗收爭議等履約管理延宕事項),縮短行政流程,爭取時效。2、變更設計部分無論係設計單位因技術需求引發者,或主辦機關因施工後為使用需求改變者均應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規定辦理,並注意變更設計工程費用、工期與估驗付款之處理。3、常見施工履約爭議,包括契約成立與否及成立時點之爭議、未按時簽約、對保之爭議、履約期限之爭議、計價之爭議、付款之爭議、契約解釋之爭議等;常見驗收爭議,包括驗收瑕疵改正之爭議、未驗收先行使用之爭議、驗收程序、標準以及驗收結果之爭議等,為免影響工程之進行,雙方應儘速提前依契約規定,秉公平合理之原則進行協商,期能縮小雙方歧見,並達成共識息紛止爭,以使契約得以順利進行。4、遵照行政院訂頒之「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對於所屬機關(構)工程履約爭議督導協處作業原則」辦理。(三)對營運中案件1、設施管理機關應積極作為,排除阻礙營運之因素(如下),並因應外在環境及政策之變更,速予檢討調整營運計畫,以有效利用資產。(1)設施損壞時,必須立即修復,以維護設施之正常使用功能。(2)務實評估相關軟體活動之策劃。(3)務實評估對既有設施之週邊配套設施之開發。(4)加強對既有設施週邊環境之管理,如加強停車場週邊違規停車之取締,以提升停車場使用效率。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設施營運績效常態性督導機制,對所管業務設施定期檢討使用效益,並指導調整營運方向(式),及回饋檢討補助興建計畫之施政內容。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本會國會聯絡組、技術處、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本釋例說明三、(ㄧ)、4,依本會100年2月15日工程技字第10000474300號函「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