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評選為優勝廠商之單獨執業建築師,於議價前與其他建築師依法組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機關得否與該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議價
要旨
經評選為優勝廠商之單獨執業建築師,於議價前與其他建築師依法組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機關得否與該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議價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經評選為優勝廠商之建築師,於議價前與其他建築師依法組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機關得否與該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議價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0年6月23日府授工採字第10031381500號函。二、來函說明二,參照法務部99年5月28日法律字第0999021848號函釋,獨資之建築師事務所與合夥組織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其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不同。投標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與其他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尚無相互承受之問題。又本件評選時投標之建築師事務所實際上已註銷,故本件自不得辦理議價。三、來函說明三,旨述採購尚未決標者,並無契約關係,與本會90年2月15日(90)工程企字第90004054號函情形有別。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主任委員 李鴻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