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與資訊或通訊安全有關之採購,如涉及國家安全,請謹慎訂定採購標的之產地及投標廠商資格,以免造成國家安全情資外洩情事
要旨
機關辦理與資訊或通訊安全有關之採購,如涉及國家安全,請謹慎訂定採購標的之產地及投標廠商資格,以免造成國家安全情資外洩情事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與資訊或通訊安全有關之採購,如涉及國家安全,請謹慎訂定採購標的之產地及投標廠商資格,以免造成國家安全情資外洩情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第23條第1項:「本協定內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禁止任何締約國,為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採購武器、彈藥或戰爭物資,或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任何其認為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任何資料。」二、本會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900101270號及本會97年1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41660號函併請參閱(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 副本: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增訂第17條第4項規定,本會108年11月20日訂定發布「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