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近日媒體報導嘉新益企業有限公司仿冒其他廠牌塑膠管材,品質粗劣,危害公共工程安全案,請依說明妥處,請 查照。
要旨
近日媒體報導嘉新益企業有限公司仿冒其他廠牌塑膠管材,品質粗劣,危害公共工程安全案,請依說明妥處,請 查照。
內容
主旨:近日媒體報導嘉新益企業有限公司仿冒其他廠牌塑膠管材,品質粗劣,危害公共工程安全案,請依說明妥處,請 查照。說明:一、旨揭情形,請各機關查察得標廠商有無使用前述不法材料,並依下列規定檢討辦理:(一)履約中案件,要求得標廠商提出管材來源佐證資料,必要時辦理查驗,如與契約約定不符,應要求改善、拆除、退貨或換貨,採購契約要項第27點請查察。(二)如有發現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者,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全國各機關之拒絕往來廠商。(三)對於以不實材料履約、偷工減料之工程,依契約所定保固期或民法規定之瑕疵擔保期限,責成廠商修補瑕疵、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尚未發還之案件,不予發還。(四)如有發現技術服務廠商監造不實情形,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檢討責任。對於違反營造業法之技術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負責人,或違反技師法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執業技師或公司,依法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處分,重者包括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懲戒釋例併請查察。二、尚未發包或尚在履約中之案件,採取防弊措施,避免發生以仿冒材料履約之情形,發現後立即予以處罰。三、負責監辦業務之主(會)計及政風人員,應協助防杜工程發生弊端。四、知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予以告發,例如機關人員或技術服務廠商圖私人不法利益為違反法令之審查、驗收。正本: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0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