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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離島地區廠商參與離島地區之政府採購,請各機關注意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知照。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重申離島地區廠商參與離島地區之政府採購,請各機關注意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知照。

內容

主旨:重申離島地區廠商參與離島地區之政府採購,請各機關注意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知照。說明:一、查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二、為符合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各機關辦理位於上述地區之採購,有關廠商報價項目之營業稅標示方式,本會93年2月2日召開「研商政府採購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標單項目是否應編列稅金管理費或就進項稅扣抵差額百分之三付予廠商事宜」會議紀錄已有說明,並業以93年2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300060290號函送相關機關,及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就下列方式擇訂於招標文件,以杜爭議:(一) 報價項目包括營業稅(即投標總價含稅),且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應稅廠商應按規定比例報列營業稅,並計入投標總價,但免徵營業稅廠商則規定其就該營業稅項目報價為○。計價時,應稅廠商計給營業稅,免稅廠商則不計給。(二) 報價包括營業稅(即投標總價含稅),且敘明營業稅內含於「稅管費及利潤」項目(訂明該項目之固定比例),報價項目不就營業稅單獨列項。計價時不必再論廠商是否免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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