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比照100年3月1日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內容,修正相關條款文字,以利性質相同者具一致執行方式。(二)依100年1月19日「研商『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有關專案經理資格規定相關事宜」會議結論,修正契約範本第8條第4款第2目,關於專案管理服務之專案經理人員資格,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訂明。(三)配合100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6081號令修正技師法,修正契約範本第19條附件之(三),有關技師違反法規之情形及責任。(四)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係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酌修第15條第8款部分有關損害賠償上限內容。另查100年7月12日「台日公共建設交流會議」中,日方国土交通省代表亦表示其工程及技術服務契約並無訂定廠商損害賠償金額上限。(五)增列第14條第3款,就專案管理不善情形,列舉可計罰懲罰性違約金之情形,以督促專案管理廠商善盡專業管理之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