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平權之規定。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平權之規定。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平權之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據本會100年8月23日「100年第2次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辦理。二、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四、歧視婦女…,情節重大者。」三、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性別…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章並定有性別歧視之禁止規定。四、機關辦理政府採購,如發現廠商有違反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如經機關認定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4款情形者,應依同法第101條及第103條規定處理。本會訂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7款第4目至第7目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 任 委 員 李 鴻 源 請假 副主任委員 鄧 民 治 代行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4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