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所詢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6年4月23日昇軻字第0960002946號函。二、依本會92年3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200123080號令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之三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擔保,或提出之說明被機關認為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本執行程序之執行原則附註三並規定「…;說明欠合理者,仍得限期提出擔保。…」則機關如已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該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或提供擔保,而廠商未表明願意提供擔保且其說明不合理者,尚無強制機關仍需洽詢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意願,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正本: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澤成註:上開執行程序,以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8350號令修正。【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