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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最低標價廠商提出說明不合理,縱其表示願意提供擔保要求決標,機關仍得拒絕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最低標價廠商提出說明不合理,縱其表示願意提供擔保要求決標,機關仍得拒絕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局檢送「研商本府投標須知針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二五一號函應採取之因應措施」會議紀錄,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北市工三字第八八二二一四七五○○號函。二、 首揭會議紀錄臨時動議關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限期通知最低標價廠商提出說明,如廠商之說明不合理,縱其表示願意提供擔保要求決標,機關仍得拒絕。正本: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一、本解釋因與本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不符,應予廢止。二、上開執行程序業於99年4月29日修正。【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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