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要求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擔保者,應依照該條規定之程序
要旨
關於要求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擔保者,應依照該條規定之程序
內容
主旨:關於要求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擔保者,應依照該條規定之程序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不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之標價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或第八十條所稱偏低之情形時,即應繳納差額保證金。亦即機關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詳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方得依本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如機關認為廠商之標價並無「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毋需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逕行決標予該廠商。二、 機關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擔保者,亦應依照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程序辦理,至其數額及繳交期限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包括第一項第二款:「廠商應自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未提出者不決標予該廠商。」廠商未提出擔保前不得先行辦理決標。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秘書處、會計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後段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內容配合調整,並請參考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六七三七號函頒「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標價偏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