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附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及其修正對照表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