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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並提升採購效率,各機關自即日起應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無需再函報本會處理上網執行事宜。

會議日期 92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並提升採購效率,各機關自即日起應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無需再函報本會處理上網執行事宜。

內容

主旨: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並提升採購效率,各機關自即日起應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無需再函報本會處理上網執行事宜。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應確實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規定辦理。二、前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程序如下:1.連線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網站http://web.pcc.gov.tw,輸入機關使用代號及密碼後,進入「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暫存區資料新增」網頁;2.依網頁指示輸入相關資料,暫存於系統暫存區;3.進入「拒絕往來廠商名單登錄」︱「拒絕往來廠商登錄作業」網頁,於確認「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作業查核表」各項程序完備後,利用政府採購IC智慧卡簽章註冊系統執行刊登公報作業;4.查看系統有無顯示「拒絕往來廠商公告更新成功」訊息,以確認資料是否上傳成功;5.自行查閱政府採購公報及公告系統,確認刊登程序完成。三、「拒絕往來廠商名單登錄」區備有操作手冊下載,請自行查閱;如有系統操作上之疑義,請電洽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電話:0800080512政府採購客服中心)查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備註:因應本會2代政府電子採購網之使用,作業程序變更為1.連線至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輸入機關使用代號及密碼後,進入「採購輔助」/「廠商管理」/「拒絕往來廠商」之選項;2.依網頁指示執行「進入新增功能」,輸入刊登機關資料及拒絕往來廠商資料;3.於確認「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作業查核表」各項程序完備後,利用政府採購IC智慧卡簽章註冊系統執行刊登公報作業;4.查看系統有無顯示「拒絕往來廠商公告更新成功」訊息,以確認資料是否上傳成功;5.自行查閱政府採購公報及公告系統,確認刊登程序完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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