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檢討鹿谷鄉公所辦理「內湖村151線12K前聯外道路改善工程等13件工程」遲延撥款情形之結果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有關貴府檢討鹿谷鄉公所辦理「內湖村151線12K前聯外道路改善工程等13件工程」遲延撥款情形之結果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檢討鹿谷鄉公所辦理「內湖村151線12K前聯外道路改善工程等13件工程」遲延撥款情形之結果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0年5月26日府工養字第10000562850號函。二、本會96年1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498900號函及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8151號函,已一再通知各機關勿遲延付款(皆公開於本會網站)。如發生無預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懲處相關人員。三、依來函說明,貴府所轄鄉鎮市公所辦理工程採購,有因財政結構不良且地方自有財源不足,致遲延付款情形。為避免影響廠商權益,請貴府督促所屬機關及各公所,爾後辦理採購,須有預算始得決標;如有可能遲延付款情形,除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招標公告時,將「本案是否可能遲延付款」欄位勾選「是」,且敍明原因及預計遲延期間外,並於招標文件中一併載明,以利廠商投標前預為知悉,避免爭議。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