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有關採購,請依法妥為訂定廠商資格。
要旨
機關辦理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有關採購,請依法妥為訂定廠商資格。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有關採購,請依法妥為訂定廠商資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本法第3條所明定。二、機關辦理採購,關於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上開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包括許可登記證明文件。三、按度量衡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業務者,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許可;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及發給度量衡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涉及旨揭採購之廠商資格訂定,請依前揭規定妥處。四、檢附經濟部100年5月6日經授標字第10020050400號函影本供參。正本: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台中市商業總會、台中市度量衡商業同業公會、經濟部、本會企劃處(網站,含附件)主任委員 李 鴻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