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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署辦理「建立沿近海重要漁獲種類漁獲樣本船資料收集機制」計畫案,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0年4月26日漁秘字第1001350095號函。二、來函說明四,參照法務部92年10月28日法律字第0920042645號函說明三(如附件1)略以:「有關各級公立學校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所定之教師聘約,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多數學界見解均認應解為公法關係,屬行政契約之一種(…其性質、訂定程序、產生效力等節,請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至第14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查行政程序法第149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稽之審議規則第14條規範目的,係為避免評選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而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必要,爰就公立學校與其聘任教師間之關係,於上開第14條第2款之適用範圍,其性質仍應準用民法之「委任關係」,以符合該條文之規範意旨。三、來函說明六,按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機關依本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者,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之規定。」所謂「準用」,亦即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之,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適用,本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1543號函已有說明(如附件2,公開於本會網站)。就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而言,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與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二者性質相近,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副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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