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0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檢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

內容

主旨:檢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院臺工字第0910042441號函辦理。二、依旨揭計畫方案,請配合推動下列事項:(一)上級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各機關(單位)之專業採購能力,對於專業採購能力或人力不足之機關(單位),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命其洽其他專業或專責採購機關代辦採購。(二)審計機關、檢調機關、採購稽核小組或本會如發現院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事者,得請該異常機關之上級機關依前揭原則處理。(三)院屬各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勞務及財物採購,得依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並可利用本會建置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進行需求調查、下訂及付款等作業,即使是二個以上機關之共通需求,亦可採行上開方式。(四)院屬各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及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財物、勞務採購,應於招標階段確實執行「招標文件公開閱覽」、「預算公告」及「電子領標」;非屬上開範圍之採購,應於招標階段儘量採行上開措施。三、除中央信託局外,行政院已增加指定內政部營建署為院屬各機關工程採購之專業代辦機關,代辦採購事項除包括招標、決標外,並得包括履約管理及驗收(詳本方案第貳之二);上開指定代辦採購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將研訂其依本方案代辦採購之作業手冊及收費標準,院屬各機關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採購,如有說明二之(一)所述情形,得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依本方案洽請代辦;至於非上開範圍之採購,亦可徵求指定機關同意後洽請代辦。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副本:行政院、審計部、法務部(檢察司)、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中央信託局、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以上均含附件)、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本函業經本會100年3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000117890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檢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