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是否已經刪除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貴公司函詢「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是否已經刪除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是否已經刪除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0年3月10日台水發字第1000008241號函。二、依「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訂定之「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於95年10月30日修正為「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業經本會97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296220號函停止適用(詳附件1)。三、本會97年2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063070號函修正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已刪除關於落實底價審議機制之任務及工作小組之設置(詳附件2),原配合訂頒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一併廢止。機關對於工程採購底價之訂定,回歸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本會97年1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700028091號函釋(詳附件3),併請查察。正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