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縮短法定工時衍生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者,機關之處理原則
要旨
縮短法定工時衍生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者,機關之處理原則
內容
為因應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勞工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規定,廠商與機關所訂採購契約之履約期間跨越該規定施行日九十年一月一日,而有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之必要者,廠商得檢具事實及理由,向機關提出申請。機關之處理原則如下:一、廠商應提出自新修正法定工時施行日起,其與修正前者比較須延長「要徑」工期之天數及其計算方式,據以協商。如因而必須增加成本者,廠商應提出自新修正法定工時施行日起,其須投入人力與修正前者之比較,再就必須新增之人力計算可能須增加之成本,據以協商,並注意人力成本究為包工、包月或計時制。二、廠商於新修正法定工時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後投標且得標之案件,不適用前述原則。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 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備註:依據本會九十年十月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三八四O三號函更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公布日期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