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修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使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及促參甄審所需專家學者類科別之分類,更切合業務需要,爰經徵詢各界意見後,原有12大類106科別,增加為16大類249科別,並擴大專家學者之專長領域選項,由原先之3項增加為10項以內。二、本會刻正建置「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資訊系統」,預定於96年5月4日起由本會挑選之部分機關試辦類科別修正作業,96年5月30日起開放全部推薦機關上網辦理相關作業,並於96年7月20日啟用新系統,請各推薦單位轉知所推薦委員上開類科別增修事宜,以利機關遴選各領域專家學者。三、另本次類科別修正部分,係依各機關建議增列,建請機關就各建議類科別資料庫中專家學者人數過少之類科,踴躍推薦操守良好之適當人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考選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註:因本會99年1月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47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