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乙份
要旨
檢送修正「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乙份
內容
主旨:檢送修正「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一覽表修正內容,係參酌各機關依本會96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5310號修正意見調查函,所回覆之增修意見辦理。二、經彙整各機關增修意見,於「同質最低標決標」之參考適用情形,增列裝修工程、油料設備工程、管線遷移工程;於「異質最低標決標」之參考適用情形,增列水庫堰壩工程、水再生利用設施、海水淡化廠及相關水工構造物工程、水力發電工程、管線遷移工程;並加註採統包方式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統包作業須知(公開於本會網站)第5點及第6點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因本會97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2888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