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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理之情形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理之情形

內容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依同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如該採購有重行招標之情形,茲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認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採購之重行招標。正本:刊登行政院公報 副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本令業經本會98年6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0號令予以廢止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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