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執行疑義
要旨
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5年11月10日竹鎮工字第0950025690號函。二、來函說明一,機關依旨揭作業須知辦理者,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三、來函說明二,旨揭作業須知第10點已有規定。有關外聘專家學者之遴聘,得比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辦理,因係屬最低標決標,尚無須利用「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遴選審查委員。正本:南投縣竹山鎮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10點規定,業經本會96年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1480號函修正在案,本解釋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