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執行疑義
要旨
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5年6月28日府行發字第0950128680號函。二、旨揭作業須知所稱「首長核定」,並無得授權之規定,應由機關首長親自為之,至於首長核定方式,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正本:臺中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95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669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增訂得由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核定相關事項之授權機制,並擴大最低標作業須知適用範圍,本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