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2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考量不同廠商之優劣差異,而逕將第四名以後之廠商序位轉換為相同分數,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不得採行。

會議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未考量不同廠商之優劣差異,而逕將第四名以後之廠商序位轉換為相同分數,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不得採行。

內容

主旨:有關函詢最有利標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北採二字第0九三000五七七四號函。二、有關來函說明二、(一)及(二)所詢疑義,新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已有規定。三、有關來函說明二、(三)所詢疑義,因所採行措施未考量不同廠商之優劣差異,而逕將第四名以後之廠商序位轉換為相同分數,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不得採行。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本函業經本會96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09600493890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未考量不同廠商之優劣差異,而逕…」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