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考量不同廠商之優劣差異,而逕將第四名以後之廠商序位轉換為相同分數,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不得採行。
要旨
未考量不同廠商之優劣差異,而逕將第四名以後之廠商序位轉換為相同分數,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不得採行。
內容
主旨:有關函詢最有利標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北採二字第0九三000五七七四號函。二、有關來函說明二、(一)及(二)所詢疑義,新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已有規定。三、有關來函說明二、(三)所詢疑義,因所採行措施未考量不同廠商之優劣差異,而逕將第四名以後之廠商序位轉換為相同分數,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不得採行。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本函業經本會96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09600493890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