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ISO 9000、ISO14001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案件,應分案分別招標,且不得由同一廠商或其關係企業得標。
要旨
各機關辦理ISO 9000、ISO14001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案件,應分案分別招標,且不得由同一廠商或其關係企業得標。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ISO 9000、ISO14001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案件,為使驗證機構與輔導機構維持獨立公正超然立場,應分案分別招標,且不得由同一廠商或其關係企業得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認字第0九二0000二三八0號函辦理。二、該會來函表示國際規範ISO(國際標準組織)/IEC(國際電工委員會) Guide 62:2.1.2(O)及Guide 66:4.1.2(O)要求驗證機關應確保相關機構之活動,不影響其驗證之機密性、客觀性或公正性,且不應提供...獲得或維持驗證之顧問服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本會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註:依本會99年5月6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0780號函,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