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後,各機關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事項。
要旨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後,各機關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事項。
內容
主旨: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後,各機關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總統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華總一義字第O九二OO一二一二二O號令公布,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所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程之技術服務事項,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標與決標、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司﹂;第四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營業範圍,得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測量、環境工程、都市計畫、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工程、工業安全、水土保持、應用地質、交通工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科別之工程技術事項」;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登記營業範圍之各類科別,各置執業技師一人以上」;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不得逾越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另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應自本條例施行日起二年內,申請換領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前項技術顧問機構之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二、依前項所述規定,自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各機關委託辦理前開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技師科別有關之工程技術事項,其投標廠商資格應規定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九十四年七月三日前)或相關科別技師設立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如機關另訂定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技能證明(技師執業執照)之基本資格規定時,則應審酌該項工程技術服務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或其主要部分所涉技師科別(參照「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之規定)擇定之。又鑒於目前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僅聘有一類科技師者,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爰機關如規定得標廠商應置執業技師之科別在一科以上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之廠商共同投標,並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至於非屬廠商應自行履行或非主要部分之技術事項,則可由得標廠商分包予相關合格廠商辦理,勿列為投標廠商資格,以免不當限制競爭。三、機關就工程技術事項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或其主要部分規定技師科別時,有關廠商資格審查方式如下:︵一︶ 廠商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投標者:應核對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是否已涵蓋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二︶ 廠商以「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投標者:因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上之業務範圍並未載明技師科別,應由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出具該機構執業技師之技師執業執照(所載執業機構應為該投標廠商)供審查,而執業執照所載技師科別應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三︶ 廠商為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者:核對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技師事務所)出具之技師執業執照所載科別是否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四、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技師科別或技術顧問機構所聘技師之科別,可利用工程會網站「技師及顧問公司」類別下「公告資訊」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查詢」選項查詢相關資料︵網址:http://www.pcc.gov.tw/c3/c/c.htm︶。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技師公會、台北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新竹縣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依本會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6390號函說明五,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