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辦理之財物採購,應先利用[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公開徵求廠商報價,
要旨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辦理之財物採購,應先利用[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公開徵求廠商報價,
內容
主旨:中央機關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財物採購,自本(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應先利用本會[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網址http://gecs.pcc.gov.tw)公開徵求廠商報價,如無符合需要或無法決標者,始得依該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 本會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0八八九九函諒達。二、 地方政府未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訂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而依同條規定比照中央規定辦理者,適用旨揭規定。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副本: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本函已以89年12月20日(89)工程企字第89038265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