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答復水資源局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執行疑義
要旨
答復水資源局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函詢「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三月四日經(八九)水資一字第八九OO一OO一七一號函。二、貴局對於同一年度內以評選方式辦理性質相近之採購,如僅成立一採購評選委員會統籌辦理評選,並由該委員會預先訂定或審定通案適用之評審標準者,得免另於個案招標前召開會議訂定或審定之。正本:經濟部水資源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釋例說明二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說明事項,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已有規定,爰本釋例停止適用。(90年6月20日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