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正機場第二給水加壓站運轉操作維護合約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中正機場第二給水加壓站運轉操作維護合約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站「中正機場第二給水加壓站運轉操作維護合約」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站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正站維(八八)字第一五一七一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係以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為條件,其因他案採購而生之後續維護不符「原有採購」之要件。首揭採購案擬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與第一期工程之維護廠商訂約辦理,與該款之規定不符。至來函所述第一期及第二期之給水加壓站有必要協同操作維護乙節,得將該項工作,納入招標文件,另行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招標規定擇適合者辦理。三、 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認定本案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副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規定,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修正為第十六款。因本會99年1月8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4730號令頒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有採購之適用範圍,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