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雄國際機場既有跑道及滑行道整建第二期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案之執行疑義
要旨
「高雄國際機場既有跑道及滑行道整建第二期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案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站辦理「高雄國際機場既有跑道及滑行道整建第二期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案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站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高維(88)字第10649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稱「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三、 依來函所述內容,首揭工程共辦理兩次變更設計,其屬新增項目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故該追加部分不適用前揭條款之規定,毋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副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因本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