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執行疑義乙節,答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神字(八八)第三八六號函。 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所稱「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係依上述二類人士合計之僱用人數計算。三、 得標廠商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繳納代金之方式如下: (一)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足「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其須向身心障礙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之部分,不得繳納至原住民代金專戶;其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須繳納之代金,於扣除前揭差額補助費後繳納至原住民代金專戶。 (二)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逾「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但與僱用原住民人數合計不足本法第九十八條所定百分之二者,向原住民代金專戶繳納不足部分之代金。三、前揭原住民代金專戶正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設置中,俟確定後再函知各機關並公告。正本: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四四二五五號令:「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七四三號函釋例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