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訂連帶保證書格式(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版)
要旨
修訂連帶保證書格式(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版)
內容
主旨:檢送「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及「廠商資格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格式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修訂版一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前揭原格式本會前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一○五號函送請參考在案。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停止適用。本會修正之最新格式公開於本網站(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