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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春暉專案」學生尿液篩檢乙案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春暉專案」學生尿液篩檢乙案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局辦理「春暉專案」學生尿液篩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高市教軍字第二二九八四號函。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因 貴局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皆屬公務機關,且共同直屬上級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故本案建議雙方可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報經高雄市政府核准後辦理委託,而不須透過衛生局。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副本: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本採購案例已不適用本法第105條第12項第3款,相關採購案件請參照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00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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