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者,仍需於機關門首公告
要旨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者,仍需於機關門首公告
內容
主旨: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者,仍需於機關門首公告,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基府秘發字第○五五六四七號函。正本:基隆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停止適用,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已刪除「機關門首公告」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