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以限制性招標向機關租用房地產之案例
要旨
機關以限制性招標向機關租用房地產之案例
內容
主旨:貴局擬以限制性招標向臺灣鐵路管理局台北貨運服務所租用該所樹林服務站三號倉庫作為儲藏室一案,請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與「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八十八)高鐵局秘字第一三○○○號函。正本: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且刪除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本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