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疑義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會同監辦之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若有指定會同監辦之單位,該單位即應會同監辦,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信稽二字第八八A一三○一○六六號函。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2條業經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刪除在案,本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