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52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疑義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會同監辦之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若有指定會同監辦之單位,該單位即應會同監辦,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信稽二字第八八A一三○一○六六號函。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2條業經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刪除在案,本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疑義」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