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91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100392970號函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請各機關配合推動事項,因階段性任務已達成,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要旨
本會91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100392970號函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請各機關配合推動事項,因階段性任務已達成,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容
主旨:本會91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100392970號函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請各機關配合推動事項,因階段性任務已達成,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前經行政院院會於91年9月4日同意備查後,本會旋即依該方案訂定「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於同年11月29日報奉行政院核定後據以推動。該設置要點於95年10月30日修正為「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嗣因其階段性目標已達成,業經本會報奉行政院97年7月17日院臺工字第0970027307號函同意停止適用。旨揭函請各機關配合推動事項,回歸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爰一併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