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會訂於本(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全面實施政府採購協定GPA英文招標摘要公告作業
要旨
工程會訂於本(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全面實施政府採購協定GPA英文招標摘要公告作業
內容
主旨:本會擬訂於本(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全面實施政府採購協定GPA英文招標摘要公告作業,惠請 貴單位配合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會本年十一月八日「全面實施GPA英文招標摘要公告作業說明會」決議事項辦理。二、所有政府採購協定清單涵蓋之適用機關應就適用GPA案件,包括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之英文公告摘要,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刊登GPA英文招標摘要公告。三、刊登英文招標摘要公告作業,各機關需在現有中文招標資訊公告系統中,就未來可能適用GPA案件另鍵入相關資料,包括GPA第九條第八項所規定之三項最低公告要求,即提供「(一)合約標的;(二)提交投標書或提交要求參與投標之申請書之期限;及(三)申領與合約有關之文件之地址」之英文資訊。至招標文件及採購合約等文件則在我國加入GPA前後均不需提供英文版本。四、在我國完成簽署GPA之前,等標期尚無需依GPA之規定。此外,廠商雖可查詢適用機關所刊登之GPA英文招標摘要公告,但系統會自動設定讓廠商端所呈現之畫面不標示為「GPA英文公告」、「適用GPA」或「適用條約、協定」之文字,避免在未加入GPA前造成適用之誤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公司、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立台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學院、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國立台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台北師範學院、國立新竹師範學院、國立台中師範學院、國立嘉義大學、國立台南師範學院、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國立台東大學、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台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台灣體育學院、國立勤益技術學院、中央信託局、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交通部台中港務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交通部花蓮港務局、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警察大學副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本會企劃處(第五科)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